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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案

关于印发《 聊城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21-12-02  浏览:

  聊城大学“第课堂成绩单”制度

  聊城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聊城大学关于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切实发挥第二课堂协同育人作用,积极推进实践育人工作,规范第二课堂积分认定和学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聊城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第二课堂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在校生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积极参与第二课堂活动项目,努力做到均衡发展、全面发展。

       第三条 我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设置思想成长类、社会实践类、志愿公益类、创新创业类、文体活动类、社会工作类、技能特长类共七个模块。

  第四条“第二课堂成绩单” 实行积分换学分制度,第二课堂课程学分为3学分(必修);第二课堂积分基数为200积分,其中思想成长类需修满40积分,社会实践类和志愿公益类共需修满40积分,创新创业类和文体活动类共需修满40积分;其余80积分,学生可在七个模块中另行自主选择。学生在毕业前按要求至少修满200积分,取得第二课堂课程成绩60分和3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超出的第二课堂积分,按每5积分认定第二课堂课程成绩1分的标准计入学业成绩档案。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与学业成绩单共同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章课程项目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思想成长类、社会实践类、志愿公益类、创新创业类、文体活动类、社会工作类、技能特长类七个课程项目内容主要设置如下:

  (一)“思想成长类” 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党团主题教育活动和党校团校培训经历,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教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主题党团日活动等,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二)“社会实践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挂职见习锻炼、社会考察调研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三)“志愿公益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支教助残,社区服务、公益环保、赛会服务、海外服务等各类志愿公益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四)“创新创业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创新创业类教育活动等的经历和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取得专利等情况,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五)“文体活动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与文化、艺术、体育及人文素养类竞赛、展演等文体类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六)“社会工作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在校内党团学组织(学生会、社团等)的工作任职履历和校外的社会工作履历等,以及获得的相关奖项、荣誉等。

  (七)“技能特长类”项目主要包括学生参加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技能认证、考核或考试,以及获得的国家颁发的相关认证证书等.

  第六条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负责”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督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统筹组织协调、项目供给管理、审核准入、运行评价、积分审核认定等工作。

  各学院作为本单位学生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主要供给者,要做好第二课堂项目体系建设,加强第二课堂项目课程化设计,规范第二课堂过程管理,确保第二课堂项目育人效果。

  第七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开设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纳入积分管理体系。经授权后,项目供给单位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项目发起、组织实施、项目归类认定、积分认定及项目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课程项目评价

  第八条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评价方式分为积分式评价和记录式评价,均需记录到“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

  (一)积分式评价是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过程和成果,根据积分认定标准进行积分认定,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

  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竞赛的相关经历,或通过竞赛、评选等方式获得的奖项或荣誉称号(非按比例分配到每个班级的奖项或荣誉称号),均可按相应程序和标准认定积分。

  (二)记录式评价是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过程和成果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进行真实客观的记录,不赋子积分。

  学生获得的学校相关部门按比例分配到班级的奖项或荣誉称号,以及团学干部在岗期间所参与组织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可按相应程序记录到“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但不认定积分。

  第四章积分认定标准

  第九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级别原则上以项目主办单位或奖励表彰单位所属类别范围确定,总体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班团级项目。

  (一)国家级项目是指由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及全国性学科专业委员会等主办的活动项目;

  (二)省级项目是指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直机关,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等主办的活动项目;

  (三)校级项目是指由省级社会团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地市机关、校学生会等发起的活动项目;

  (四)院级项目是指由学院团委、校学生会各部、院学生会、校级社团等发起的活动项目;                                                               

  (五)班团级项目是指由院学生会各部、班级团支部、 院级社团等发起的活动项目。         

   第十条第二课堂活动类、竞赛类及荣誉类项目积分标准:

  (一)活动类项目积分标准

  1.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班团级各类报告、讲座、培训、考察、实践等活动,最高可分别计30、20、10、5、3积分。

  2.参加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各类培训班、训练营等,每期不超过或等于2天的,按相应级别活动类积分的1.5倍计算,每期超过2天的,按相应级别活动类积分的2倍计算。

       3.因履行岗位职责所承担的日常性工作原则上不赋予积分;作为普通观众随机参与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原则上不赋予积分;确因学校或学院工作需要,作为校内外大型文体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每次时长达1小时以上且经组织方认定合格的,最高可计3积分;担任报告会主讲或宣讲团成员的,按相应级别活动类积分的1.5倍计算。

      4.校团委、院团委根据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过程表现和结果认定,可以在相应标准范围内赋予不同积分,经认定不合格者,可以计0分。

      (二)竞赛类项目积分标准

    1.国家级竞赛个人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参与者分别计60. 50、45、35、30、20积分。

  2.省级竞赛个人项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参与者分别计50、35、30. 25、20、 15积分。

  3.校级竞赛个人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及参与者分别计25、20、15. 10积分。

  4.院级竞赛个人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及参与者分别计15、10、8. 5积分。

  5.竞赛类项目金、银、铜奖积分标准分别参照一、二、三等奖积分标准计算;按名次记录成绩的比赛项目,名次在前20%的按一等奖计,名次在中间30%的按二等奖计,名次在后50%的按三等奖计。

       (三)荣誉类项目积分标准

  符合积分式评价标准可以赋予积分的各类荣誉称号,按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个人荣誉称号分别计40.30. 20、10积分;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集体荣誉称号分别计80.60、40. 20积分。

  (四)集体项目积分标准、个人计分办法

  1.竞赛类集体项目积分标准均按个人项目积分标准的2倍计算。

  2.集体竞赛类、荣誉奖项等项目的个人得分按比例计算,团队负责人和核心骨干成员最高可按总积分的60%计算,其;余成员最高可按总积分的40%计算;贡献程度无法明确区分者,团队成员最高可按总积分的50%计算。

  第十一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 积分标准分类说明

  (一)思想成长类项目:学生参加各级思想成长类活动、竞赛及所获荣誉积分按相应标准计分。

  (二)社会实践类项目:学生参加各级社会实践类活动、竞赛及所获荣誉积分按相应积分标准计分;自主开展实践调研、校外企业挂职等活动,并提交挂职证明或实践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计5积分。

  (三)志愿公益类项目:学生参加各级志愿公益类竞赛及所获荣誉积分按相应积分标准计分;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每次按服务时长每满1小时计2积分累计计算;参加海外志愿公益活动,每个服务周期可计20-40积分;学生报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网上报名、参加面试、入选西部计划志愿者分别计5、10、20积分。

  (四)创新创业类项目:学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类竞赛及所获荣誉积分按照相应积分标准计分;获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计40、30、20 积分;以聊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国家级一类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期刊杂志最高可分别计50、30、 20积分,出版著作最高可计50积分;在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官方媒体(含期刊杂志、报纸、网站、新媒体等)上发表专题文章或正面宣传报道我校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视频产品等),每篇最高可分别计20.10.5. 3积分,同一作品按最高级别计,校内媒体工作人员发表省级及以下新闻稿件每年积分上限为30积分,发表在国家级官方媒体的新闻稿件可累积计分;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并提交会议论文或作大会交流发言,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最高可分别计40、30、 20积分;参加创业类实践,工商注册并运行6个月以.上的或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12个月以 上的创业项目,企业负责人或法人最高可计30积分,其他团队成员最高可计15积分。

  (五)文化活动类项目:学生参加各级文体活动类竞赛及所获荣誉积分按照相应积分标准计分。

  (六)社会工作类项目:在各级各类党团学组织担任职务,圓满完成任期工作,由聘任单位认定考核合格,按如下标准计分:

  担任省级及以上团学干部的任职经历最高可计30积分;担任校团委委员、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等最高可计20积分;担任院团委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副部长、校级社团负责人等最高可计16积分;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副部长、社团骨干、班级团支书、班长、特色团支部团支书等最高可计12积分;学生组织干事、班团委员、特色团支部委员、舍长等最高可计8积分。学年内学生干部任职积分按最高标准认定,不重复计算。

  (七)技能特长类项目: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认证、会计师、经济师、心理咨询师、电气工程师、建造师、律师、导游、执业医师等专业技术认证或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者,按证书的高级、中级、初级相应级别分别计30、20、 10积分,不区分级别的计20积分。

  第十二条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项目或积分标准,经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小组认定确需计分者,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执行。

     第五章积分审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积分审核与管理,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学院11/129委) 具体负责学院学生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积分政策解读、积分审核、积分管理和积分预警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级团支部要成立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班级工作小组,协助学院团委做好班级“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政策解读、系统使用培训、班级项目实施、校院项目推广、学生成长记录录入,积分审核认定、积分管理预警等日常工作,组长由团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班长等班级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共7-9人组成。

  第十五条“第二课堂成绩单” 积分依托“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实时进行网上认证管理和成长记录补录.

  (一)学生参加由“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发起的活动,活动参与及积分获得情况由活动负责人通过系统实时认证;学生通过“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系统以外途径参与的第二课堂课程项目,成长记录内容需要学院通过成长记录补录的形式录入系统。

  (二)成长记录补录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工作小组汇总初审,经学院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并报校团委备案后,由学院团委负责录入系统。补录工作一般在每年9月-10月份进行,各班级工作小组将本班学生申请的成长记录内容及相关表彰文件、获奖通报、证书复印件、单位证明等支撑材料进行汇总初审,提交学生成长记录补录申请至学院团委;  经学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团委将学生成长记录补录情况报校团委备案,并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各学院负责本院学生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预警工作,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周期进行成长记录补录和积分认定,并对学年内获取积分严重不足的学生进行积分预警,督促其积极参与相关课程项目。

  第十七条在“第二课堂成绩单” 制度组织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生组织,经查实后将给予全校或全院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应积分和活动组织权;违反学校纪律者,将依据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相应积分和活动组织权。各单位负责教师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若违规操作造成较坏影响者,将取消其项目发布权和积分审核权;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核实后,交学校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全校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积分认定、成绩转换、成绩录入和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在学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前, 全部完成毕业生第二课堂课程项目的积分认定工作,将经审核无误的学生第二课堂课程成绩及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毕业生未能按时修满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积分和学分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延修或结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 学校统一打印“第二课堂成绩单”(一式三份), 经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校团委、教务处审核、盖章,一份发给毕业生备用,一份装入毕业生档案,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把“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体系建设纳入人才培养总体规划,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每年划拨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由“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 《细则》自2018级本科生始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校团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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